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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软件的条款
公开要约合同

(以下简称“要约”)
版本日期:“2025年3月27日”

1. 总则、术语和定义

1.1. 本要约是个体工商户 Pekshev Aleksandr Aleksandrovich(注册号:OGRNIP 319482700001087,税号:INN 482611804466)(以下简称“许可人”)的一份正式公开要约,一方面,面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和/或专业收入纳税人的个人,以及法人实体(以下简称“被许可人”),另一方面,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以下统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旨在根据本要约的统一条件以电子形式订立许可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1.2. 该协议的成立,以网站访问者根据要约内容完成接受行为(即“接受”)之时为准,访问者由此成为被许可人,并成为与许可人签署许可协议的一方。接受具有简单书面形式协议的法律效力,无需签署书面副本,即对双方产生权利义务,若未履行,将依法承担责任。

1.3. 被许可人完成接受,表明其有自主意愿缔结本协议,已事先阅读并完全无条件接受要约中在网站上发布的全部条款,清楚协议的法律性质、内容、基本条款以及其法律后果。若被许可人不同意任何要约条款,须自行放弃接受和购买程序的权利。

1.4. 若被许可人为限制或部分行为能力人,其不得独立接受或使用程序,除非另有法律规定;否则许可人将视为其法定代表人已代表其作出接受,具备充分权利和权限,并已阅读并无条件同意根据本要约条款签署的协议。

1.5. 为了解释协议部分条款,许可人使用以下基本术语(除非协议另有明确说明)。这些术语在协议中可能会以不同形式出现(大小写、单复数、缩写等):

1.5.1. “要约” — 许可人发出的正式公开要约,包含协议所有主要条款,面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专业税纳税人)及法人,以电子形式在统一条件下订立许可协议。

1.5.2. “接受” — 被许可人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默示行为完全无条件接受要约条款:1)在网站上注册;2)支付许可费;3)安装程序。上述行为单独或合并具有书面同意的法律效力,作为双方缔约依据。双方确认,日志文件、网站软硬件系统中的操作记录可作为接受行为的合法证据,在法律争议中有效。

1.5.3. “网站” — 包含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图形、视听和信息资料的信息系统,互联网访问地址为:https://modplus.org/en/,包括当前及未来域名下的所有页面和跳转页面。

1.5.4. “程序” — ModPlus 软件,为计算机程序形式的数据和指令集合,列于网站“帮助”部分,由被许可人激活以获得特定功能结果,包括数据库、视听组件、更新、附加功能和使用文档。该软件为连接 CAD 设计软件的插件集合,用于加速与自动化 CAD 中的日常操作,并通过云服务及时更新插件。该程序已根据俄罗斯数字发展、通信和大众传媒部指令,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登记入国家计算机程序与数据库统一登记册(登记号:14177,国家登记证书编号:2019612239,发证日期:2019年2月13日)。

1.5.5. “插件” — 程序的独立组成部分,其许可使用权费用根据所选的价格方案、配置和套餐可能已包含在许可费用中或需另行支付,使被许可人可使用扩展和特殊功能。

1.5.6. “许可人” — 个体工商户 Pekshev Aleksandr Aleksandrovich(OGRNIP: 319482700001087,INN: 482611804466),为该程序的唯一合法著作权人。

1.5.7. “被许可人” — 任何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专业税纳税人)或代表法人并经授权的自然人,其接受要约并同意为使用程序目的处理其个人数据。

1.5.8. “价格方案” — 网站“购买”部分中列明的许可价格,由许可人依据关键参数设定,依据配置、套餐、工作站数量、使用期限授予程序使用权,是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5.9. “订单” — 被许可人通过网站功能正确提交的购买程序及其插件的申请,一经许可人确认即为协议的组成部分。

1.5.10. “账户” — 被许可人在网站注册时填写并存储在许可人数据库中的唯一注册信息集,用于身份验证与授权,访问个人账户。

1.5.11. “个人账户” — 网站的特殊区域,供被许可人提交订单、获取技术支持、访问论坛与知识库及使用其他功能。

1.5.12. “登录名/密码” — 被许可人注册时自设的秘密字符组合,用于完成身份验证与授权,禁止泄露给第三方。许可人有权设定相关限制(如字符数、符号、格式、安全性等)。

1.5.13. “授权” — 被许可人在完成身份验证后获得访问个人账户权限。

1.5.14. “身份验证” — 通过比较用户输入的登录名与密码与注册信息核对,验证授权数据真实性的过程。

1.6. 协议中若出现其他术语,应按照其文字含义解释。若有疑义,应依照适用法律或商业惯例解释。

1.7. 被许可人无权自行撤销订立协议的要约,该要约在网站实际可用的前提下持续有效,除非许可人撤销或依据协议与法律另有规定。

1.8. 协议自接受之日起生效,至所选价格方案期限届满为止,若提前用尽访问限额,则相应终止。协议期限届满或访问限额用尽并不自动导致双方义务终止,也不免除违约责任。协议义务仅在双方完全履行后才视为终止。

2. 程序使用条款

2.1. 许可人依据协议条款,授予被许可人有偿使用程序的权限,为简单(非排他性)许可形式,适用于全球范围,不得转授权第三方;被许可人应按规定方式和范围使用程序,并支付许可使用费用。

2.2. 被许可人允许使用程序及其所有插件的方式包括:复制(包括存储于计算机设备内存中)、在可用功能范围内进行设置修改,按照网站列出的数据和指令列表操作程序,实现指定功能并在计算机或其他软件控制下运行。

2.3. 程序使用权通过远程方式提供,采用SaaS(软件即服务)模式,授权期限依据价格方案或著作财产权有效期。除非价格方案另有规定,被许可人仅可安装1份程序副本于一台设备。每增加一个工作站需单独购买许可,按付款时许可人现行价格方案计算。

2.4. 被许可人应通过网站“帮助”部分了解程序及插件的通用和技术说明,并通过网站功能选择程序版本、配置、套餐、数量和工作站数量及使用期限,所有信息将记录于订单中,为协议组成部分。

2.5. 程序以“现状”形式提供,按购买时的功能状态,不保证许可人采纳任何升级建议。被许可人应自行配置程序,但有权获得许可人提供的技术支持。

2.6. 使用权在付款后即自动转移。自付款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如被许可人未提出关于访问权限或使用权的问题,则视为许可人已履行提供程序使用权的义务。

2.7. 双方通常不签署许可使用权接收证明(以下简称“接收证明”)或其他结算文件,除非其中一方在授权之日起10天内提出要求。在此情况下,程序访问权自接收证明中所载日期起生效。

2.8. 许可人应在提供程序访问当天,或收到被许可人要求签署接收证明的当天,发送接收证明。被许可人须在2天内签署或提出书面异议。若不同意签署,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异议理由。

2.9. 若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响应,视为已无异议签署接收证明,程序使用权自该期限结束次日正式有效并被接收。

3. 许可费用

3.1. 许可费用应以俄罗斯联邦卢布或与许可方协商同意的外币支付,具体取决于被许可方的所在地及其选择的支付方式。

3.2. 被许可方承诺按照其选择的资费方案及在购买许可时网站上显示的价格,预先足额支付许可费用。许可费用的支付义务在资金到账许可方银行账户时视为已正式履行。

3.3. 被许可方应通过连接至网站的支付模块,以银行卡非现金支付或根据付款发票向银行账户汇款方式支付许可费用。许可费用不含增值税,且不包括因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支付款项而由第三方可能收取的手续费、汇率差额及其他费用。

3.4. 通过支付模块接受的银行卡包括:VISA、MasterCard、Maestro、МИР。支付处理在银行授权页面进行,被许可方需在专用支付表单中输入银行卡信息(卡号、有效期、安全码(CVC2/CVV2))。被许可方对所输入支付信息的准确性及支付的正确性承担个人责任。

3.5. 若被许可方的银行卡绑定了3D-Secure服务,将自动跳转至发卡银行页面进行身份验证,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规则和方式执行。如输入支付信息正确有效且银行卡可用,将发生非现金扣款。

3.6. 许可方提供程序访问的义务,一般自被许可方支付许可费用且支付事实在许可方电子支付记账系统中得到确认时视为已履行,无论被许可方是否在资费方案期限内请求履行,也不论被许可方实际使用资费方案下的权利的数量和范围。

3.7. 许可方不控制支付模块的软件和硬件系统,对支付处理中的错误(拒绝支付、未到账、重复扣款等)不承担责任,该责任由发卡银行及支付模块承担。许可方在其能力范围内协助被许可方解决相关争议。

3.8. 许可方有权单方面通过在网站发布变更公告调整许可费用金额,被许可方无条件同意许可方无须就每次费用变更进行单独通知。

3.9. 许可方有权自行决定提供资费方案费用的其他支付方式。

3.10. 使用银行卡支付资费方案费用时,被许可方应使用本人银行卡。如第三方代表其支付,应在付款用途中注明付款人全名或名称,以避免争议。未履行此义务时,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提供付款凭证或其他支付文件以确认付款。

3.11. 许可方可向被许可方提供折扣、奖金、促销优惠、试用(免费)期及其他优惠使用条件。优惠条件的有效期可能有限制,被许可方通过网站或其他合法信息交换方式获知相关信息。

4. 网站注册

4.1. 网站注册使被许可方能够下订单、访问程序及获得技术支持。被许可方决定注册账户时,需在网站专用表单中填写相关信息,创建登录名和密码,并通过点击激活按钮确认注册。完成上述操作后,视为成功完成注册,获得个人账户访问权限。

4.2. 被许可方每次访问账户时,均需通过身份验证和授权。

4.3. 被许可方负责登录名和密码的安全,禁止将此信息透露给第三方。任何使用登录名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被许可方本人行为并代表其利益。若账户发生第三方未经授权的活动或怀疑登录信息泄露,被许可方应尽快通知许可方。

4.4. 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5. 双方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义务,应承担协议及适用法律规定的责任。违反协议包括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协议项下义务,即未按照协议内容规定履行义务。

5.2. 许可方不对程序与被许可方期望不符或其主观负面评价承担责任。此类不符或主观评价不得作为认定许可方提供程序访问及使用权不当的理由。

5.3. 许可方不对因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提供不准确、不充分或迟延提供信息,以及因第三方过失导致的技术问题承担责任。

5.4. 许可方不承诺向被许可方提供使用程序所需的软件及硬件条件。如被许可方设备无法全部或部分使用程序,许可方无义务退还许可费用。

5.5. 被许可方禁止:

5.5.1. 向许可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未经合法同意提供他人个人及保密信息;

5.5.2. 冒充他人或提供虚假(伪造)文件;

5.5.3. 转让程序、账户或相关软件的使用权给第三方,包括销售、租赁、交换或免费使用;

5.5.4. 为无权使用程序者创造使用条件,包括同网络或多用户系统内的其他用户;

5.5.5. 反编译、反汇编程序、数据库及其他组件,除非协议明确允许;

5.5.6. 修改程序,包括更改程序目标代码或数据库,除非使用程序包中包含且操作文档描述的工具;

5.5.7. 采取破坏程序及许可方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软硬件行为;

5.5.8. 使用任何设备、程序、程序流程、算法、自动或等效手动方式访问、获取、复制或监控网站或程序内容及许可方其他基础设施;

5.5.9. 绕过网站或程序的导航结构,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访问其功能,获取被许可方无权访问的信息、文件、材料或受限内容;

5.5.10. 破坏网站或程序的安全系统;

5.5.11. 以协议未明确允许的其他方式使用程序。

5.6. 许可方对因使用或无法使用程序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许可方的财产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被许可方为程序支付的费用金额。

5.7. 被许可方侵犯许可方专有权利将承担责任,并可能导致协议提前终止。若被许可方违反程序著作权财产权或人身权,许可方可除其他救济措施外,选择要求被许可方支付每次侵权事实的赔偿金替代损害赔偿。

5.8.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义务全部或部分未能履行或不当履行,双方免于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包括火灾、自然灾害、罢工、战争、大规模骚乱、重大事故、人为灾害、疫情恶化(大流行)、政府禁令、国际制裁、互联网故障及协议签订后双方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

5.9. 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首次机会且不迟于1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持续超过30个日历日,任一方可启动协议终止程序。

5.10. 接收索赔方应在收到索赔后10个日历日内对索赔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有理回应。索赔结果包括:1)满足对方要求,实际履行相关义务(消除违约);2)拒绝满足并说明理由。

6. 退款政策

6.1. 被许可方应按需支付使用本程序权利的资费计划费用。被许可方未使用或终止使用本程序本身不构成许可方退还已支付许可费的理由,除非退款请求是在提供程序访问权限之前提出,或许可方阻止被许可方完全使用程序。

6.2. 若单方面拒绝履行协议,个人被许可方有权要求退还因提前终止协议而未使用的资费计划期限内已支付的金额,除非程序许可为整段(期限)专有(财产权)权利购买。在此情况下,许可方将根据资费计划剩余的完整(尚未到期)期限计算应退还被许可方的金额,但当程序许可为整段(期限)专有(财产权)权利购买且许可方适当履行义务时,不予退还。

6.3. 许可费的退还(全部或部分,依据协议规定的程序决定)由许可方根据被许可方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其电子邮箱的申请办理。退款申请应包含足以识别资费计划订单的申请人信息、具体请求及申诉实质的其他信息。

6.4. 许可方应在收到退款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0(十)个日历日内审查申请,并作出如下决定之一:1)满足请求,全部或部分退款;2)拒绝请求,并说明拒绝理由。

6.5. 如申请获批准,许可方应在收到退款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0(十)个日历日内完成全部或部分退款。退款期间不包括银行及支付模块实际完成退款操作所需的时间。

7. 知识产权

7.1. 许可方为程序的合法所有者。网站上所有受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设计元素、文本、图形图像、插图、视频、计算机程序、数据库、视听作品及其他发布于网站或被许可方在使用程序时访问的对象,均为许可方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对象。

7.2. 许可方不向被许可方转让其所拥有的版权对象的专有(财产权)权利,被许可方应避免任何侵犯或可能侵犯许可方专有(财产权)权利的行为,并应立即报告其知晓的第三方侵权事实。

8. 文件及法律有效消息的交换

8.1. 关于协议的执行、修改或终止,双方可通过使用电子数字签名(EDS)(非合格电子签名、合格电子签名)、电子邮件、Telegram信使或书面形式(挂号邮寄或快递),以电子文档形式进行文件和法律有效消息的交换,前提是仅使用许可方在协议或网站中指定,并由被许可方在网站注册及/或下单时提供的联系方式。

8.2. 先前以纸质形式记录,经扫描转换为电子形式的文件及法律有效消息,以及双方通过使用电子数字签名(EDS)(非合格电子签名、合格电子签名)管理的电子文档管理服务发送的电子消息正文,均被视为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电子邮件或Telegram信使发送并用简单电子签名(SES)签署的电子文档,亦具法律效力,前提是使用了相应的联系方式。

8.3. 文件及法律有效消息送达接收方之日,视为发送日(电子文档流)、实际交付日或寄出地物品保管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书面文档流)。双方应保密其通讯手段的访问权限,并在发现任何泄露或无法打开收到的消息时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该消息已被妥善接收。

9. 个人数据保护

9.1. 个人数据处理程序由许可方在网站24/7公开的隐私政策规定。若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提供个人数据,其先决条件是已充分了解隐私政策,并自愿、明确、具体、知情且无歧义地同意按照规定方式处理个人数据。

9.2. 双方同意,协议执行期间获知的所有信息均为机密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披露,除非法律依据及有权政府机关的合理要求需披露。

10. 最终条款

10.1. 双方同意,本要约包含关于协议主题、期限、价格及其他重要条款的全部协议,取代此前任何口头或书面承诺。协议未规定事项,应适用现行法律,如无相关法律规范,应依据《伯尔尼公约》(瑞士伯尔尼,1886年9月9日签署)及其修订,或商业惯例处理。

10.2. 若协议任一条款因法律变更或法院判决失效,其余条款继续有效,失效条款应予以替换。

10.3. 许可方保留单方面修改要约条款的权利,无需被许可方事先同意。最新版本要约永久发布于网站,任何人均可自由访问。新版本对所有被许可方生效,包括修改生效日前已接受的被许可方。修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仅适用于修改生效后产生的关系。

10.4. 被许可方应每日检查要约版本及修改通知,并及时阅读内容。被许可方在要约修改后继续履行协议行为,视为无条件接受新版本要约。

10.5. 当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应立即且不迟于3(三)个日历日内通知对方。支付、文件及法律有效消息若发送至变更通知前已知的联系方式,视为履行义务。

10.6. 本要约以英文制作1份原件,存于许可方所在地;其真实副本以同等法律效力在网站公开。

11. 许可方信息

名称:个体工商户亚历山大·亚历山德罗维奇·佩克舍夫
OGRNIP:319482700001087
INN:482611804466
电子邮箱: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